兰山区财政局为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构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机制,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到采购全过程。
一、创新机制,全面推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度。兰山区全面深化招投标领域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减证惠企”政策。对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框架协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标时,只需在上传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中附上一个承诺函,便可省去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供应商法定资格证明材料,切实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同时减少因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存在瑕疵导致的无效投标,提高了中标成交率,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提高采购质效。
二是扎实推进采购平台信用数据共享应用。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日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平台等渠道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记载查询情况并签字确认,同时下载、打印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报告。依托信用平台,采购代理机构可实时查询供应商基本信息和信用记录,与各交易主体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群众少跑腿”。
三是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机制。根据《临沂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兰山区关于加强供应商信用记录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档案,用于相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信用评价各阶段相互评价。严重失信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记录和认定,一般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记录和认定,结果报市财政局一并记录。
二、公开+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是评价结果与法律责任挂钩。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将失信行为直接与法律责任挂钩。
二是以政务公开督促企业诚信经营。行政处罚结果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示。今年以来,兰山区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4起,被处罚的3家代理机构和1名评审专家均录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并对外公示。
三是将信用等级评价运用到日常监管中。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过程中,对信用等级为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念好“紧箍咒”,法治财政建设更上新台阶
一是“宽衣解带”为企业赋能。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简化流程,降低供应商参与招投标的时间、资金等市场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赋能增力。
二是念好“紧箍咒”助推高质量发展。通过政府采购信用建设,用“信用”+“法治”两把利剑打造成失信行为企业的“紧箍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领域法治建设迈出新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