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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一、问:我市当前旱情严重,水利部门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我市召开了全市抗旱安排调度会议,对全市的抗旱资金项目进行了安排落实,要求全市抗旱工程加快施工进度,争取四月初全部完工。水利局积极利用上级补助资金200万元,组织实施青州市抗旱服务队设备采购工作,用于全市抗旱当中。加强全市旱情的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全市旱情动态,针对下一步可能出现的严重旱情,切实搞好全市抗旱水源的调度和应急供水的保障,加快全市抗旱资金项目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供水保障和抗旱能力,将干旱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问:我市的河道湖泊管理的标准是什么?管理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河道湖泊管理标准:
1、河道湖泊水面清洁,水质干净,无漂浮物。
2、河道湖泊两岸范围内无建筑和生活垃圾,无乱垦乱植、乱采乱挖现象。
3、河道湖泊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确保行洪安全。
4、向河道湖泊范围内排污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达标排放。
5、河道湖泊内游览设施要保持面貌整洁。
管理职责分工:
(一)湖泊管理
1、珍珠湖(黑虎山水库)水面及大坝、溢洪道、放水洞等工程设施及淹没区的管理。责任单位:黑虎山水库管理局。
     珍珠湖库区周边及上游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单位:王坟镇、弥河镇。
2、灵泽湖(仁河水库)水面及大坝、溢洪道、放水洞等工程设施及淹没区的管理。责任单位:仁河水库管理局。
灵泽湖(仁河水库)周边管理。责任单位:庙子镇、泰和风景区管理处。
3、南阳湖(七一水库)水面、环湖路、七一水库管理所院内及溢洪闸的管理。责任单位:水利局。
大坝坝坡管理。责任单位:范公亭公园。
水库外围道路卫生保洁。责任单位:环卫局、王府街道。
王府游乐园辖区内卫生管理。责任单位:王府游乐园。
南阳湖周边其他区域的管理。责任单位:王府街道。
4、坝沟子水库及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弥河管理局。
库区周边及上下游河道管理。责任单位:云门山街道
5、其它水库管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水库所在地镇、街道、园、区负责管理。
(二)河道管理
1、弥河:拦河坝、凤凰店橡胶坝、谭坊橡胶坝管理。责任单位:弥河管理局。
弥河河道内在建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弥河管委会。
弥河其他段河道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弥河镇、黄楼街道、东夏镇、谭坊镇负责。
2、南阳河:城区段管理。责任单位:建设局。
南阳河上游管理。责任单位:王府街道。
南阳河下游段管理。责任单位:按行政区域分别由云门山街道、黄楼街道负责。
3、北阳河:按照河段所在地行政区域,从上游到下游依次由王府街道、邵庄镇、益都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柳镇负责管理。
4、其它河道及排水沟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镇、街道、园、区负责管理。
(三)其它水面
由水面所属单位或水面所在地镇、街道、园、区负责管理。
三、问:北阳河河道内某段河道由于种植树木、倾倒垃圾,堵塞了河道,影响河道正常行洪,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河道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倾倒垃圾,非法占用河道,影响河道正常行洪。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小型河道的审批权、许可权及处罚权已下放到乡镇,小型河道的管理权属乡镇管理,河道所在地政府应负责对影响河道行洪的障碍进行清理。我们可以通知乡镇,你也可以直接找乡镇政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处理。
四、问:当前我市旱情严重,若要打井对农田进行灌溉,有什么补助政策?
答:当前我市旱情比较严重,降水量与历年同期相比,偏少80%左右。前一阶段,我们向上级争取了部分抗旱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山丘区缺水村庄的群众吃水问题。由于我市旱情面广,抗旱资金少,仅靠上级财政投入不能有效解决当前的严重旱情。在农田灌溉抗旱方面,主要以群众自筹为主,市财政没有这方面的补助资金。我们市水利局可以提供抗旱技术服务,做好工程技术指导,尽最大努力对抗旱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五、问:池塘由于长期运行,工程存在较多问题,如何维修?
答:我市共有55座塘,由于建设年代较早,工程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目前,暂时没有这方面的资金。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今后十年时间,将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我市的23座水库都已经加固一遍,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这方面的资金,争取把一些效益比较好,存在安全隐患的塘坝进行加固,也可以根据当地的水源条件,争取一部分新建塘坝的资金。
六、问:我市的小型河道,由于这些年降水较少,河道内种植树木堵塞严重。部分河段由于附近村民建房,侵占了河道,若遇到大雨,排水不畅,给两岸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建议对全市的小型河道治理一下,请问近期内有没有这方面的计划?
答:我市共有17条河道,其中中型河道2条,小型河道15条。对于全市的河道治理,我市非常重视。当前,我们结合中央一号文件下一步加大水利投入的契机,根据市领导的安排,编制完成了青州市水利发展规划和青州市农田水利规划,其中中小型河道治理是一项重要内容。我市规划已上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我市的中小型河道治理本着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防洪后景观的原则进行。河道治理规划经上级批复立项后,将在10年时间内对全市17条河道进行治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保障河道沿岸及下游村庄群众安全。
七、问: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答:(一)水资源费征费标准及依据
地下水:自备水源0.8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80元/立方米。地表水:自备水源0.4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35元/立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我省同时规定,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35号)、《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
(二)污水处理费征费标准及依据
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0元/立方米。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青政复字[2004]22号)
(三)河道维护费征费标准及依据
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接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以县以上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
八、问:对于搞好农村节水灌溉,我市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节水灌溉主要包括喷灌、微灌、管道灌溉、渠道防渗等灌溉方式。我市从1988年开始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20余年来已发展节水灌溉面积33万亩,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4提高到0.65左右,农业节水工程每年可节水2160万立方米,为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2010年,经过多方努力,我市争取到了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总投资8262万元,连续实施三年,其中国家和省以上投资480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井灌区高效节水工程,以改善我市农业灌溉条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2010年建设工程分别是3万亩农田低压管道灌溉和5千亩花卉园区高效节水项目,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同时,对完成的重点县项目完善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让群众参与到管水、用水中来,发挥项目的长期效益。
九、问:我市的饮水安全工作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其现状怎样?
答:我市农村集中供水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初,虽然起步较早,但是标准较低,主要以单村供水为主,工程设计标准低,质量档次及供水规模明显偏低,大多没有水处理设备,供水的水量、水质以及水压大多达不到饮水安全要求,急需更新改造。2005年国家开始在全国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2007年制定了“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饮水安全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几年来,我市争取上级无偿资金2000多万元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先后建成谭坊镇香山水厂、高柳镇朱良水厂、东夏镇龙泉水厂、高柳水厂、黄楼花都水厂、何官镇何官水厂等6处供水厂,供水能力达到每天1.5万吨,受益人口达到12万人。到2010年底尚有16.75万人没有解决饮水安全问题,还需扩建和新建一些标准化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需求。
十、问:有人乱开垦种植,破坏植被,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1条、第50条、第51条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随便倾倒废石矿渣、建筑垃圾,影响交通,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二、问:对于打击弥河河道及沿岸非法采砂活动,我市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和地下的砂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采、买卖、出租或以发包等形式转让砂资源开采权,凡属越权审批的开采活动,一律视为无证非法开采,应予以关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