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生产,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畜禽养殖领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畜禽养殖领域发生死亡、重伤1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遵循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安委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报和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减小影响,降低事故损失,避免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稳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理工作实施机构。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畜牧中心主要领导。
副组长:畜牧中心各包靠领导。
成 员:基层畜牧兽医站、有关科室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2、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4、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及善后处理工作。
5、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6、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在市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及时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 当得知发生事故后,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条 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疏散、转移畜禽,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 预防机制
第十三条 基层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大对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第十四条 关注极端天气发展趋势,为养殖场户点对点推送极端天气预警信息,预防和控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进村入户积极开展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重点及应对措施、事故应急防护知识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畜牧中心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制订或完善畜禽养殖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按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 应急电话:328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