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青州市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青州市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潍坊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6〕72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殡葬服务减免对象
在青州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青州市常住人口(含青州市户籍人口、投奔近亲属和离退休回原籍在非户籍地居住的青州市户籍人口、已取得青州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口、青州市户籍地在外地死亡回本地办理火化的人员);
(二)本市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人员;
(三)在青州市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州市户籍的学生;
(四)驻青部队(军校)现役军人;
(五)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二、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
按照上级民政部门意见和物价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承担的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为: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200元/具;
(二)馆内遗体搬运50元/具;
(三)车辆、遗体消毒50元/具;
(四)一天内遗体普通冷藏80元/具;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650元/具;
由市殡仪馆承担的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为:
(六)200元之内可降解骨灰盒一个;
(七)一年内木质架全封闭骨灰寄存40元/具。
以上减免项目是指在青州市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减免,最高减免标准为每具1210元。第(六)项“减免200元之内可降解骨灰盒一个”仅适用于按上级规定实行生态安葬的地区。减免对象遗体由殡仪服务机构专用殡仪车(经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认证)接运。未发生的减免项目不折现、不折抵,减免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单位机构,下同)支付。
三、审批程序
规定减免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持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村(居)委会、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青州市殡仪馆填写《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逝者为在青州市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逝者为驻青部队(军校)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逝者为外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逝者为投奔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在非户籍地居住的青州市户籍人口,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近亲属证明。离退休后回非户籍地原籍居住的的青州市户籍人口,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原籍证明。
市殡仪馆按照实际减免项目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实际减免数额,填写《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申请表》(见附件1)报送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需负担的资金拨付市殡仪馆。
四、经费负担
(一)由市财政负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每月由市财政将经费直接拨付市殡仪馆。因物价调整等原因造成费用发生较大变化的,由民政局、财政局共同核定减免金额。
(二)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费用,按照死者居住地的原则,由市财政承担。
(三)投奔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和子女)或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居住的青州市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去世并选择在当地火化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执行居住地标准,由居住地财政部门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殡葬惠民政策做好基本殡葬减免服务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监管,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市殡仪馆具体负责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审核审批工作。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办人在办理遗体火化时凭相关证件一并在市殡仪馆办理费用减免手续,过后不再补办。超出减免项目核定金额或减免项目以外的费用,由其承办人自行支付。
(三)市民政局要按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督查、纠正和规范民间殡葬服务组织(个人)的丧葬行为。对诱导群众大操大办购买棺木装灰、二次土葬、倒买倒卖殡葬用品、强行捆绑性服务加重农民负担等扰乱殡葬市场秩序的组织和个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对其取消减免对象资格,不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减免。
(四)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附件1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编号:
逝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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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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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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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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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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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项目 |
遗体 接运 |
馆内遗 体搬运 |
遗 体 消 毒 |
遗体 冷藏 |
遗体 火化 |
可降解 骨灰盒 |
骨灰 寄存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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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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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金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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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 事 经办人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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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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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 经办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殡 仪 馆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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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 此表内容据实填写,弄虚作假者追回费用,并追究责任。 2、 未发生的减免项目不折现,不折抵。 3、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殡仪馆存档备查,两份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的原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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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 年 月 日)
序号 |
火化期间 |
减免人数 |
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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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金额 |
审批表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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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 接运 |
馆内遗体搬运 |
遗体 消毒 |
遗体 冷藏 |
遗体火化 |
可降解骨灰盒 |
骨灰 寄存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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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承担 |
殡仪馆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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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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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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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报 单 位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
民 |
分管领导: 审核人: |
财 政 部 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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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数字代码:1、青州市常住人口;2、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的人员;3、非青州户籍大中专学生;4、驻青州现役军人;5、无名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