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州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青州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青州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整治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根据全国、全省和潍坊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及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民发〔2018〕77号)、省民政厅等12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民发〔2018〕44号)、潍坊市民政局等14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潍民发〔2018〕38号)要求,结合青州殡葬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文明办、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局、物价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2018年7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潍坊市工作要求,按照党政领导、部门协同,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建管结合,重建严管,建整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为期3个月的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违规经营殡葬用品及散埋乱葬、乱设坟头等问题,强化对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堂、骨灰塔等骨灰安放设施)。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擅自建设公墓行为。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7、城乡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建设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殡葬服务机构未经依法注册登记,违法经营、服务行为。
2、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高价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3、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4、违规运输遗体行为。
5、违规制售土葬棺木、仿真冥币、豪华纸扎等封建迷信和低俗祭祀用品行为。
6、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行为。
(三)散埋乱葬清理。
对城乡散埋乱葬的坟头、乱设墓碑进行清理、整顿、规范。
1、对风景区、城建规划区内的墓地和散葬坟头全部进行清理,迁移至公益性公墓。
2、对城乡散埋乱葬的坟头集中迁入各级公益性公墓。
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全市殡仪机构、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民营殡葬服务机构、丧葬用品生产销售机构、殡仪服务车辆、散埋乱葬坟头和墓碑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上旬)。制定全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府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并向社会公布整治行动方案、投诉举报电话。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8年7月中旬—9月上旬)。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全市动员会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人员,对本辖区、本业务领域中殡葬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8年9月中下旬)。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业务领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工作落实,推动问题解决,确保取得实效。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四)总结深化阶段(9月底前)。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写出总结报告,于9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电话3222022)。
四、工作要求
(一)把握公墓整治标准。对公墓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摸排登记,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1、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的单位和个人,规划部门责令墓地停建,发放停建整改通知书,在一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手续未办理前禁止施工。国土部门要核查该墓地选址是否占用可耕田,林业部门要核查该墓地是否占用林地,规划部门需核查该墓地的规划是否合理,三个部门要做好办理手续的前置审核审批,最后由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办理审批手续条件的限期关闭,恢复土地原貌。
2、对未依法办理墓地建设用地手续,擅自建设公墓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停工、停建、停售,并责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公墓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地、荒山、贫瘠地等进行建设。
3、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由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联合予以查处。
4、对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查处。要求公墓企业做好销售记录,记录买主的个人信息;民政部门不定时对墓地销售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的违法销售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杜绝违法销售行为。
5、对建造、出售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及建设豪华墓、超标墓、天价墓的,由国土资源、物价部门协同查处。要按国家节地生态要求,新建公墓一律统一标准,统一规格,统一模式,统一规范管理,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超过60厘米;卧碑长不超过60厘米、宽不超过50厘米,倾斜不超过15度。
6、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根据青州市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对墓穴(墓位)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规定定价和指导价,市场监管局督查价格执行力度,对超标准收费、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加大打击力度,从根源上杜绝违法行为。
7、对城乡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
8、对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由民宗局对宗教活动场所现有的骨灰存放设施要统计记录在册,并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相关负责人对骨灰存放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上报,防止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经发现有该违法行为,民宗局严格按照司法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进行严厉打击。
9、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建管结合、以建促管、建整结合的原则,把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殡葬管理的基础,推进城乡新型公益性公墓建设。年内完成建设规模300亩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选址工作,建成30处镇村公益性公墓样板,杜绝公墓建设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把握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标准。
1、对殡葬服务机构未经依法注册登记,违规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
2、对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高价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的,由市物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查价格执行力度,对超标准收费、价格欺诈和超标收费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严厉打击该违法违规行为。
3、对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4、对违规运输遗体行为,由公安部门查处,严厉打击。
5、对违规制售土葬棺木、仿真冥币、豪华纸扎等封建迷信用品和低俗祭祀用品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6、对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行为,由卫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依法查处。
(三)散埋乱葬清理整治标准。
1、对在风景区、城建规划区内乱设的坟头、墓碑,由风景区管理、建设、公安等部门负责清理,责其迁移至公益性公墓。
2、对城乡散埋乱葬的坟头(包括承包地、林地、荒山、果园等散葬的零星坟头),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统计,集中组织就近迁入村居公益性公墓。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丁法剑任组长,市府办高建凯、民政局张连祥局长、文明办郭增强主任为副组长,民政局、文明办、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局、物价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4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抽调足够人员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文明办要协调推进深化移风易俗和公墓建设管理,牵头做好群众治丧中的移风易俗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的检查。公安部门要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保障新建公益性公墓用地需求。司法部门要做好人民调解等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殡仪馆、公墓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卫计部门要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殡葬领域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土葬棺木、仿真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林业部门要对占用林地建设墓地进行督查,指导公墓搞好绿化美化,做好墓地周边森林防火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所办理丧葬事务、举行祭祀活动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三)规范殡葬管理服务。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问题。推动建立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四)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要加大督查力度,通过实地督查、随机暗访、第三方调查、电话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检查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切实提高督查实效。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青州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州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3.殡葬专项治理情况自查和检查表
附件1
青州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丁法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连祥 市民政局局长
郭增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高建凯 市体改办副主任
成 员: 刘晓亮 市发改局区域经济发展合作办公室主任
杨兴泉 市建设局副主任科员
张 英 市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王振孝 市林业局副主任科员
姚武荣 市卫计局党委委员
丁志伟 市民宗局副局长
陈 波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薛居刚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干部(副科级)
王志栋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征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瑞胜 市物价局副局长
臧英华 市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张连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州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1、市民政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全过程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环节的自查与检查工作,做好情况汇总汇报。
2、市文明办:牵头做好群众治丧中的移风易俗工作,大力宣传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
3、市发改局: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切入点,对全市殡葬设施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会同民政部门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好殡葬服务设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和规模论证,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立项、审批。
4、市建设局:配合民政部门加强殡仪馆、公墓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5、市国土局:依法对符合规划建设的殡葬设施土地的审批,优先提供殡葬建设用地。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非法占地建公墓的排查和整改。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非法占地建造豪华墓、超标墓、天价墓的行为;做好全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编制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殡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优先提供土地使用权;加强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未批先建、乱搭乱建公墓行为。
6、市林业局:集中开展治理在山林地散埋乱葬、私建公墓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建墓等行为;积极倡导以墓养林,墓林合一新模式。
7、市卫计局:按照医院太平间回归公益属性的要求,全面清理太平间外包和有偿殡仪服务,摸清基本情况,做好医院太平间遗体消毒、存放、管理等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医院太平间与殡仪馆在遗体存放、交接、转运等方面的协作,集中整治医疗机构太平间外包或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
8、市民宗局:集中开展一次宗教活动场所殡葬存放设施规范清理,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杜绝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公墓非法销售等行为。
9、市公安局:配合民政部门集中开展对社会遗体车辆私拉乱运,重点查处无牌、无证、车辆改装、人员混载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加强对社会个体遗体运输车辆的有效监管。建立刑事案件遗体处理机制,定期清理殡仪馆存放的刑事案件遗体和样本。
10、市司法局:深化基层法治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移风易俗宣传,破除陈规陋习,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未对公墓价格、殡葬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捆绑服务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依法取缔未经注册登记的民营殡葬服务机构,严肃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等行为;依法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土葬棺木、仿真冥币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12、市规划局:按照规定加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公墓等规划审批工作。开展对殡葬设施规划建设情况全面核查,做好专项整治的自查与检查。
13、市物价局: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殡葬中介、医院太平间等殡葬服务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格进行督导检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14、市行政执法局:依法治理殡葬用品销售网点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对市区乱摆乱放殡葬用品的销售网点进行重点清理;依法查处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所办理丧葬事务、抛撒纸钱、播放哀乐、举行祭祀活动等行为。
附件3
殡葬专项治理情况自查和检查表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果 |
(一) 组织领导情况 |
1 |
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协调机制 |
是否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 |
查看文件、会议纪要及落实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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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入考核 |
是否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
查看文件、会议纪要及落实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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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投入 |
是否将殡葬设施建设改造、惠民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等资金纳入预算,2017年各级财政保障情况 |
查看文件及落实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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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火葬土葬区域划分 |
是否以省政府文件明确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分,近五年是否有过调整 |
查看相关文件及落实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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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殡葬设施规划编制与实施 |
是否编制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规划,各级政府或民政部门审批情况、用地是否有保障、设施能否落地 |
查看规划文件、审批文件、实地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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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 |
相关规定制定与执行、树立正面典型与处分违规治丧情况 |
查看文件、相关材料及落实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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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含火葬场)情况 |
7 |
投资建设主体 |
政府、社会资本独资或合资建设情况及分类占比 |
查看证照、合作协议、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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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营主体 |
事业单位、国企、民企或民办非企业等主体运营情况及分类占比 |
查看证照、相关材料、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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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死亡证明查验 |
死亡证明出具主体及各类主体占比 |
查看档案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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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遗体运输 |
接受社会车辆运送遗体数量及占比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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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墓情况 |
11 |
遗体长期存放 |
存放时间超过半年的遗体类型、数量及处置情况 |
查看统计数据、档案材料、听取介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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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选择性服务 |
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自营或外包情况,明码标价与重要信息公开情况 |
实地查看、查看档案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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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配套安葬(放)服务 |
配套安葬(放)设施数量、使用、节地生态安葬等情况 |
查看统计数据、查看材料、听取介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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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审批情况 |
未经审批设立的数量及占比,新建、改扩建未能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公墓数量及占比 |
查看文件、档案材料、机构名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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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公墓数量及占比、用地面积及占比 |
查看文件、档案材料、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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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地情况 |
采用划拨、租赁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公墓数量及分类占比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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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
查看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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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土地使用 |
已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及占比,已使用墓穴和格位数等情况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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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规划 |
擅自修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公墓数量及占比 |
查看档案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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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预售和出售 |
向不符合规定的对象预售墓穴(格位)的公墓数量及预售的墓穴(格位)数量 |
查看协议、统计数据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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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墓穴、墓位占地面积 |
占地1平米、超过1平米、小于1平米的墓穴数量及分别占比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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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墓位价格 |
墓位价格构成及定价方式,不同区间墓价情况及分类占比;明码标价与重要信息公开情况 |
查看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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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年检 |
近三年是否开展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公墓名称、数量和占比 |
查看年检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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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殡葬监管执法 |
22 |
执法机构 |
是否成立专门的殡葬管理事业单位或参公管理单位及数量,职工数、经费保障情况 |
查看文件、实地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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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管办分开情况 |
是否存在管办不分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及数量 |
查看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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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执法情况 |
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情况,对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违规治丧的执法情况,与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情况 |
查看档案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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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 |
25 |
设施建设 |
未经审批建有骨灰存放设施的数量及容纳量 |
实地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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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运营和监管情况 |
提供对象范围及收费或变相收费情况,日常监管情况 |
查看票据或相关档案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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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回民公墓 |
27 |
设施建设 |
设施数量、举办主体、资金投入、土地保障等情况 |
听取介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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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经营管理 |
管理部门或管理主体情况,超面积建墓、违规经营等情况 |
听取介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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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城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
29 |
举办主体 |
政府投资、引入民资或公私合办数量及分类占比 |
查看证照、合作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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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审批情况 |
未经审批设立情况,新建、改扩建等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情况 |
查看相关材料、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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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用地情况 |
采取划拨、租赁等方式或使用集体土地的数量及分类占比 |
查看材料、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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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
查看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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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收费情况 |
政府定价、自行按成本定价、免费提供或变相营利等情况 |
查看票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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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等安葬(放)设施 |
33 |
审批情况 |
未经审批设立的数量及占比 |
查看相关材料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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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用地情况 |
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面积及占比 |
查看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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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提供对象 |
向村民以外的人员出售墓穴数量及占比 |
实地查看、检查整改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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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墓穴占地面积 |
建造家族墓地及占地超过1平米的墓穴情况 |
实地查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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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农村(城乡)散埋乱葬 |
37 |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
违规土葬的数量、监管执法情况 |
实地查看、检查整改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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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骨灰散埋乱葬 |
在安葬设施之外埋葬骨灰、建造大墓的数量及监管执法情况 |
实地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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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风景区、规划区墓地、坟头及墓碑迁移 |
对风景区、城建规划区内的墓地和散葬坟头及乱设的墓碑全部进行清理,迁移至公益性公墓。 |
实地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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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城乡散乱墓地、坟头及墓碑迁移 |
对城乡其他散埋乱葬的墓地、坟头及乱设的墓碑集中迁入各级公益性公墓 |
实地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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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红白理事会等组织 |
红白理事会等组织的数量、覆盖率、制定村规民约及发挥作用情况 |
查看材料、统计数据、听取介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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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殡仪服务站(中心) |
42 |
审批情况 |
未经审批设立的数量及占比等情况 |
查看相关材料、统计数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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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经营范围 |
从事遗体接运、暂存等涉遗体服务的站(中心)的数量及占比等情况 |
查看证照、实地查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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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其他 |
44 |
殡葬中介服务、丧葬用品销售 |
办理证照、机构数量、人员数量、业务范围、群众投诉等情况 |
查看证照、材料、实地查看、听取介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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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医疗机构太平间 |
外包经营、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等情况 |
查看证照、材料、实地查看、听取介绍、检查整改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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