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托育服务机构:
为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保障托育婴幼儿和托育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和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健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中有关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育服务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可按规定向入托婴幼儿收取托育服务费(以下简称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托育服务机构为在托育场所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在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车辆接送服务费。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的,应当与婴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托育服务机构为方便婴幼儿生活,在婴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家长自愿加入并由托育服务机构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家长自愿加入并由托育服务机构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托时,由家长自愿选择,托育服务机构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一)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托育服务机构类别及入托婴幼儿年龄划分,具体如下:
单位:元/生·月
托育服务机构类别 |
全日托收费标准(元/生·月) |
|
0-2周岁 |
2-3周岁 |
|
公办幼儿园托班 |
750 |
650 |
公办独立托育机构 |
850 |
750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 |
1000 |
900 |
普惠性民办独立托育机构 |
1300 |
1000 |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托育服务机构可在该标准以下执行。
(二)住宿费。寄宿制托育服务机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300元/生·月。
(三)托育服务机构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四)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
三、托育服务收费、退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一)收费。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托育费混同收取。
(二)退费。婴幼儿在托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入托后退(转)托的,托育费、住宿费按退(转)托当月计退,当月入托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按半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
(三)婴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孤残儿童的收费减免和资助按照财政、卫健有关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四)报销。报销办法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规范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托育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收费内容。托育服务机构除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规定收费项目外,禁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婴幼儿转托或退托的,托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费。
(二)加强收费动态监测和成本调查。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财务年度结束后,适时选取部分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办学成本调查,各托育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收费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办托及账务资料。
(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发改、卫健、教体、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监管,抑制过高收费。
五、落实政策支持
按照《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居民价格。各托育服务机构可按照文件规定向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进行申请办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5年8月31日。执行期间,上级出台新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意见建议,于2024年3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邮箱(fgjjgk@wf.shandong.cn)。
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