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792476840603455488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4-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对《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概述: 关于对《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1792476840603455488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4-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关于对《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概述:

关于对《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5-20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规范非营利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提出意见建议,于2024年5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邮箱(fgjjgk@wf.shandong.cn)。

    

附件:《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卫健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63号)、潍坊市发改委《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等事宜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31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具体包括: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经批准使用校车的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延时托管服务费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按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具体包括:

1.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月

类别

省级示范类

省一类

省二类

省三类

保教费(元)

750

600

500

400

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在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示范类幼儿园保教费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上浮不得超过10%。以上上浮规定,只能选择一项进行上浮,不得累计上浮。

(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四)收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收费与退费。幼儿园应当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按半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收取,多退少补

(二)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收费报销。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书本费、午休费、取暖费、降温费、校园安全保卫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收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幼儿园收费项目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四)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对幼儿园在收费调整周期内出现保教质量下滑、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或存在幼儿园违规办园的,对其处以降低办园类别或取消原认定称号等处理。自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按照降低后的办园类别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五)发改、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幼儿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及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9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831日。

 

附件:青州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