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堃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TC0813G
地址:青州市东夏镇邵树村470号
2024年10月18日,根据上级交办任务,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州市东夏镇邵树村的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总磷超标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单位2024年10月13日总排口总磷监测日均值为1.21㎎/L(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磷最高日均排放浓度0.5㎎/L的要求)。你单位存在10月13日废水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8日,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月13日废水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排放。
2、2024年10月18日,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经理袁堃铭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月13日废水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排放。
3、2024年10月18日,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和录像视频光盘)1份;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月13日废水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排放。
4、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处罚主体适格,为合法企业。
5、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袁堃铭的身份证明。
6、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供单位: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袁堃铭为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7、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评文件批准的生产项目内容。
8、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污水处理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材料了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已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
9、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污水处理项目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已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
10、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0月12日、10月13日进水口平台数据资料1份;提供单位: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受到冲击。
11、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0月12日8时送样检测报告1份;提供单位: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2日8时受冲击时总磷数值。
12、2024年10月15日,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总磷)受冲击报告;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总磷超标已提前报备。
13、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证明1份;提供单位: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14、2024年10月18日,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评价截图1份;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今受到过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次数。
15、2024年10月16日,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案查处函;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证明内容:上级转办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问题。
16、2024年10月14日,潍坊市青州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认定报告;提供单位:潍坊市青州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
17、2024年10月21日,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18、2024年10月21日,后督察现场检查影像资料;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24]第QZ07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罚告〔2024〕QZ0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10月29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11月18日对该案举行听证。听证会上你单位认为:1、出水超标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冲击;2、污水处理厂设计缺陷(无应急池),无法按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经核实:1、你单位自10月12日上午8:00至夜间23:00,进水总磷持续超标(进水标准8mg/L),其中8:00-11:00进水在线总磷指标超量程(上限50mg/L);2、你单位应急池未完工情况属实。且发现出水超标后及时向我局汇报,并采取了调整污水处理工艺等必要措施,尽快恢复污水达标排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四项水污染防治类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倍不足3倍,裁量等级3;水日排放量不足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废水类别:污水处理厂废水,裁量等级3;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或区域: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修正因子选取如下: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因子-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提前报备,主动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5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应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结合听证情况,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