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深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是探索实施“轻事前准入、重事后监管”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科学重组、流程再造,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新型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联合奖惩、协同管理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全程服务”转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鲁政办发〔2019〕29号),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重要举措
(一)告知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同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给予优先办理;信用状况不良的,不适用容缺受理,并适当对部分审批内容给予限制。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告知承诺书,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等违反承诺行为的法律后果;
5.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
行政相对人应当如实填写承诺书规范文本,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已经知晓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积极主动接受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监管。
(三)决定
1.行政相对人对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2.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审查无误后,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确需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通过后可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和具有履诺查询功能“二维码”的有关证照和批文,与普通证照和批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三)严格责任落实
五、重点任务
(一)各责任部门建立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按事项分类制定告知承诺书。
(二)在承诺期限内,履行审批、监管、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搞好协调配合,明确职责界定。
(三)发改部门要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完善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四)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