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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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权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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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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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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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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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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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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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组织领导班子审批;
2.确定发展对象名额、审批预备党员;
3.党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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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批复党组织领导班子选举请示、选举结果并备案;
2.负责审核把关发展党员流程并审批预备党员;
3.负责核准并管理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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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实施党支部建设规范提升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乐组发〔2020〕13号);
5.《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6.《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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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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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
2.发展党员;
3.收取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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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选举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按照发展党员流程确定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并上报;
3.按党费收缴管理规定收取并上缴市人社局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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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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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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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党组织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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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实抓党建主体责任,督导主管机关党委(党组)加强对事业单位党组织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务工作队伍建设、经费场所保障等工作。
2.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推动主管机关党委(党组)把事业单位党组织抓党建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评议内容。
3.加强党建工作保障,督导主管机关党委(党组)将事业单位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工作经费预算;同时采取单独建、联合建等方式,建立健全党员学习和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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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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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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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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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
1.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事业人员后备干部。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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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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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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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干部职工人员配置与岗位职责;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3.《事业单位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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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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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2.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3.领导班子职数批复备案;
4.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设置批复;
5.在册人员增减监管;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批复备案;
7.发布录用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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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社会兼职等事项的管理监督,负责对事业单位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后备干部;
2.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批复领导班子职数、编制数,负责核准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
3.机构编制部门及人社部门审核批复在册人员增减手续并备案;
4.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批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并对拟聘任人员备案;核准拟录用人员名单,发布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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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6.《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的通知》(潍人社发〔2017〕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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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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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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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算干部职工工资;
2.核算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3.工资年报;
4.审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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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算干部职工工资;
2.核算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3.事业单位工资年度统计;
4.审核事业单位提报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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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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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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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资总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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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部门申报干部工资总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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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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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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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及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和落实相关工资待遇;
2.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制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指导标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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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及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和落实相关工资待遇;
2.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制定、指导和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指导标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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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鲁人社发〔2018〕64号文件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发〔2018〕8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号)
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潍坊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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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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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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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的监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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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3.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的基础工作;
4.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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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号)
3.《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潍财资〔2015〕36号);
4.《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潍财资〔2017〕34号);
5.《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7〕26号);
6.《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潍财资〔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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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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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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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
3.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资产审计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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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号)
3.《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潍财资〔2015〕36号);
4.《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潍财资〔2017〕34号);
5.《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7〕26号);
6.《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潍财资〔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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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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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负责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3.负责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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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重大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等监督检查工作;
4.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大对重要领域、重大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力度。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事业单位进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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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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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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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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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2.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
3.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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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2.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
3.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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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
6.《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鲁人社发〔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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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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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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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专业技术保障。
2.负责受理和审理驻青单位和市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3.负责受理和审理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4.负责对驻青单位及全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5.负责管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印鉴等工作。
6.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工作。
7.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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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
6.《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鲁人社发〔2017〕51号)。
7.《关于印发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青编发〔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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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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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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