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30508X/2021-87284 分  类: 青政办字;;教育医疗;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8-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  号: 青政办字〔2021〕23号
标  题: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效力状态: 有效
内容概述: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0430508X/2021-87284

分      类:

青政办字;教育医疗;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8-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      号:

青政办字〔2021〕23号

内容概述: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效力状态:

有效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属开发区、发展区,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原则,进一步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任务目标

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建成1-3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家庭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家庭权益。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会,排序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和早期发展指导能力。倡导婴幼儿照护以家庭养育为主,借助妇幼保健专业力量,依托社区,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体系,通过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方式,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知识,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规范的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技能。(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卫健局、市计生协会、市教体局)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评估、疾病防控等服务。在市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加大对婴幼儿疾病和缺陷救助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残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4.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等合建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5.推进公共场所相关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妇联、市总工会、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三)加快建设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6.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发改局、市卫健局)

7.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邻近区域、同一楼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用人单位参照潍坊市财政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潍财综〔201349号)规定,落实职工子女入托费报销制度。(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卫健局、市民政局)

8.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兴办托育机构。发挥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优势,以市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打造托幼行业专业指导机构和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基地,承担指导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家庭科学育儿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计生协会)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建立托育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青州,建设一批理念先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托育机构,满足各类人群的入托需求。对于普惠性托育服务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0.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依法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支持各类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满足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体局)

11.推进专业人员融合发展。可聘请教育、医疗机构等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逐步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

12.建立志愿者队伍。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组织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条件的社区,可探索与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合作,开展帮带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卫健局、市教体局)

(五)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

13.规范登记和备案。托育机构要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已登记的托育机构要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14.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服务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依法加强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服务质量,严防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教体局、市智慧中心、市总工会)

15.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托育机构应按照规范和标准配备消防及应急等各类设施,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实现全覆盖,切实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履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教体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16.加强卫生保健监管。托育机构要建立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卫生评价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17.加强饮食用药监管。提供饮食用药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婴幼儿饮食用药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全面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要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全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用房相关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对婴幼儿照护企业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的政策。

(四)加强示范引领

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发挥好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重点、有计划培育示范项目和示范单位。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31

 

 

文件下载:word版PDF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