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30508X/2020-64609 分  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营商环境;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实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实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430508X/2020-64609

分      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营商环境;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实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实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实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深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实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已经2020620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4

 

深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

实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鲁政办发〔201929)要求,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一)“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先予受理,在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的制度。

(二)“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应承诺,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前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办理方式。

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原则

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坚持“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和“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特定事项外,均可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诚实守信、未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可申请采用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办理审批手续。

四、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

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可采用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进行梳理,按照全市统一的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模版和告知承诺书模版,制定本部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并逐项编制实施事项的告知承诺书;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承诺,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确需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通过后可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和具有履诺查询功能“二维码”的有关证照和批文,与普通证照和批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监管与法律责任

在承诺期限内,履行审批、监管、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搞好协调配合,明确职责界定。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相对人事前准入核查,并对容缺的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进行跟踪核查;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推送的承诺内容、审批结果后,对行政相对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履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送的违法信息后要及时核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信用应用

发改部门要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完善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配合上级部门逐步实现与上级信用平台及省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牵头制定落实信用联合奖惩办法及信用修复办法流程,及时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推送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网站实行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发改部门要及时将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送的严重失信行政相对人信息进行归集,并推送至各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相关单位分别实施联合惩戒。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本着成熟一批推行一批的原则,分类分批主动提出本部门本领域适用容缺后补、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各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单位监管领域内实施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履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单位执法领域实施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明确执法重点、处罚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工作开展所需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二维码管理系统等经费保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试行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督查考核;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各部门进厅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建立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相关系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规划中心)、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应急局等有关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630日前建立本部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按事项分类制定告知承诺书,加盖公章后(电子版请发邮箱:qzspjzwglk@wf.shandong.cn)报审批服务局统一汇总。第一批容缺受理事项自7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发布实施。

(二)严格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将“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按容错纠错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违反工作规定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附件:1.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模版)

2.告知承诺书(模版)

3.申请人承诺书(模版)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模版)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材料

可容缺材料(划√)

补齐时限

1

 

1.

 

X个工作日

2.

 

3.

 

……

 

2

 

1.

 

X个工作日

 

2.

 

3.

 

……

 

……

 

 

 

 


附件2

       年〕第   号

 

 

             告

 

 

 

 

 

(模版)

 

 

 

XX部门XX事项告知承诺书

 

按照《深化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实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本行政审批部门就XXX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XXX……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XXX……

三、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XXX……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告知承诺字样和二维码的相关证照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若遇有特殊情形需提出书面承诺延期申请,并经行政许可机关审核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予以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视情形推送信用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青州市(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附件3

申请人承诺书(模版)

 

本人(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无委托人可不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申请办理事项,因,申请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办理项目手续。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在容缺补正时限年月日前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自愿暂停后续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的信用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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