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于2024年2月19日印发《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5号),该通知自2024年2月19日起执行。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在设施农用地分类、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重新作出规范。2020年5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号),结合山东省实际,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用地概念及范围、使用地类要求、用地使用规模、用地备案程序、用地管理职责、不属于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用地监管7个方面明确支持政策。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明确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为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保障工作,2020年12月,我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出台《关于印发〈青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备案要求及流程。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提出①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②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已与耕地保护相关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结合我市耕地保护形势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际,出台该通知。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号)
4.《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5.《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该通知包括严格管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求、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严格管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强调涉及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求。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原则,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出台之后,新增设施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调以来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按要求落实补充耕地。
三是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加强备案选址指导,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过程中根据职责,在备案前对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进行指导及服务,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强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入库,镇(街、区)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将备案信息汇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图入库。
四是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高效保障设施农业项目落地建设。同时实施联动监管,确保合法合规用地。
政策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单位: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36-323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