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86457333725983129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2-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  号: 青政办字〔2024〕5 号
标  题: 【有效】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内容概述: 【有效】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86457333725983129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2-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      号:

青政办字〔2024〕5 号

内容概述:

【有效】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题:

【有效】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有效】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QZDR-2024-0020001

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涉及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展销等非农业设施;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二、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求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科学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原则,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出台之后,新增设施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调以来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原则,在实施前通过将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方式,先行落实补充耕地。镇街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补充耕地的落实。

三、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资料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镇街区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2.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

3.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4.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强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入库

各镇街区在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申请用地规划、用途、地类、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符合性严格审查(见附表)。经市政府同意后,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条件的,镇街区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镇街区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四、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镇街区政府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高效保障设施农业项目落地建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农业农村、畜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镇街区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实施联动监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各镇街区政府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在项目开工、项目建成、土地复垦重要节点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情况、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监管中发现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镇街区政府会同农业农村、畜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18日。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预审表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设施农用地预审

项目名称

 

用地单位

 

联系方式

 

被用地单位

 

用地位置

 

生产规模

 

使用期限

 

项目总投资(万元)

 

预估建设工期

 

设施农业类型

 

申请用地面积

 

生产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

 

农业用地

 

农用地

 

其中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生产设施建设内容及标准

 

辅助设施建设内容及标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畜牧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分管市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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