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DR-2024-0020001
为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涉及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展销等非农业设施;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二、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求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科学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原则,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出台之后,新增设施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调以来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原则,在实施前通过将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方式,先行落实补充耕地。镇街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补充耕地的落实。
三、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资料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镇街区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2.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
3.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4.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强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入库
各镇街区在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申请用地规划、用途、地类、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符合性严格审查(见附表)。经市政府同意后,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条件的,镇街区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镇街区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四、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镇街区政府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高效保障设施农业项目落地建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农业农村、畜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镇街区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实施联动监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各镇街区政府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在项目开工、项目建成、土地复垦重要节点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情况、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监管中发现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镇街区政府会同农业农村、畜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18日。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预审表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设施农业用地预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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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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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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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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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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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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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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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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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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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建设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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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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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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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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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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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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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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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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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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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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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建设内容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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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建设内容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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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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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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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主管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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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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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市长意见 |
年 月 日 |